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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监理执业公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理执业行为,维护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监理市场,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 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佛山市区内从业的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章 监理单位职责与纪律
第三条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自觉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实施监理。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约定责任。
第四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严禁挂靠,从中非法牟利,凡在佛山市内从事监理工作的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以诋毁等不正当手段相互拆台,压价竞争,争揽业务,依法签订监理合同,不搞"阴阳"合同。
第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承包工程,经营建筑材料、购配件和建筑机构、设备。
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监理许可证》和银行帐号,不允许个人以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八条 监理单位不得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扰乱投标工作秩序,认真执行建设部479号文件有关取费办法及标准取费,按市场经济,可上下浮动20%。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损害业主和承建商的合法利益,严禁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和承包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所需保密的事项。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监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监理工作人员应按照准则从事监理活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努力学习新技术,不断更新知识,保证其知识和技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第十三条 监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切实把好建设工程质量关,认真做好"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监理工作人员要公正地维护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职业尊严和名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监理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章 监理工作人员执业纪律
第十六条 监理工作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或从事监理活动,不得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和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 监理工作人员应严洁自律,严禁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和报酬,监理工作人员在提供咨询、评审或决策时应遵循"诚信、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做到不偏不倚。
第十八条 监理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监理工作守则,严格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第十九条 监理工作人员不得损害他人名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人员上岗证书》。
第五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条 违反本公约的单位、个人由惩戒委员给予惩戒。
第二十一条 惩戒方式: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或公开登报批评。
(三)违约罚款:
①违反公约第四、七、九条,没收非法所得,罚款8000~15000元。
②违反公约第五、六、八、十、十一条,没收非法所得,罚款3000~5000元。
③违反公约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没收非法所得,罚款3000~8000元。
④违反公约第十九条,罚款1000~3000元。
(四)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评优资格,视情况停止招标投标三个月至一年。
(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令其停业整顿。
(六)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首次违反第四至十一条给予第二十一条(一)至(三)款惩戒,记入档案,再次违反者给予第二十一条(四)至(六)款惩戒。
首次违反第十六至第十九条者给予第二十一条(一)至(三)款,惩戒记入档案,再次违反者给予:
1、取消评优资格,视情况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
2、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岗位证书。
3、索取财物者,没收非法所得,报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违约罚款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协会用违约罚款建立"工程监理质量与守法经营基金",实施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1、每年评为年度工程监理质量优良的项目的单位、个人的表彰奖励。
2、每年评为年度守法经营好的企业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3、补偿受损企业的部分损失。
4、对违约严重的企业在新闻媒体爆光的费用。
5、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费用。
6、举报违约行为经核查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罚款金额的15%)。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约惩戒由惩戒委员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执业公约,各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执业公约,解释权属佛山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执业公约,有1/3以上成员单位提出修改,由协会组织成员单位研究讨论后方可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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