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追讨拖欠款要赶在12月26日前--在此期限前追款,优先受偿权被保留,否则过期作废(2002/10/18)

 
时间日期:2002-10-18        已被阅读次:[7601]
 
专家提醒:今年6月26日前被拖欠工程款的企业———追讨拖欠款要赶在12月26日前,根据“286条款”司法解释,在此期限前追款,优先受偿权被保留,否则过期作废
  本报讯(记者陈竑 汤璇)“广东的建筑企业应该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286条款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进行司法解释的重要机遇,对拖欠工程款进行有效追讨。”10月14日,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特邀了上海知名律师朱树英为广东建筑企业上了一堂如何利用《合同法》解决拖欠款的法律讲座。
  今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286条款进行了司法解释,其中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解释,为建筑业追讨被拖欠工程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浙江有一工程,拖欠施工企业792万元,加上利息一共800多万元,同时业主也欠银行3000万元贷款,施工企业和银行同时起诉,浙江省高院将工程拍卖了1000万元,最后裁决,按286条款,承包人优先受偿,施工企业拿走792万元,剩下208万元给银行,理由是第一承包人优先受偿,第二给银行有抵押的,然后再给其他债权人。
  朱树英律师认为,现在是解决拖欠款问题的重要机遇,但广东的企业一般不愿意打官司,引出的问题就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过了有效期限。所以当前最要紧的问题是领导要重视,一是要确认竣工工程价款、承发包合同、竣工证明;二是要发出一个书面催告给对方一个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些必须在今年12月26日之前完成,“你只要提出来,你优先受偿的权力就保留,假如你不提出来,过期作废。”据了解,中建八局就及时对被拖欠款项目进行清理,清出被拖欠工程款20多亿,近800个项目,最小的8万,最大的5.6千万,总公司现在已经和基层一把手签订责任状,分公司又和项目经理签责任状,要求今年12月26日前应提出优先受偿,否则不发奖金,目前800个项目该发的函已经发出了。
  过去建筑企业一打官司,碰到对方没钱、法院中止执行的案件就认为已经没希望了。但朱树英给企业指出了另一线生机,企业可以到法院要求恢复执行,然后到房地产中心去查对方有没抵押登记,有抵押的就可以要求优先受偿,对于正在诉讼的案件,应该到法院去补办一个优先受偿的请求,对在执行的案件,也要到执行庭去补优先受偿请求。
  对于司法解释第二条提出的在商品房中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朱树英认为这是生存权优于经营权,但在界定时候必须清楚,诸如办公楼、商铺之类带有商业性质的楼房是不列入里边的,还有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合法,是否有预售许可证,买楼款是否已经付了50%以上,弄清楚这些才可以确定是否优于工程价款受偿权。
  在过去,对于优先受偿的款项包括什么一直有争论,司法解释界定了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所以在受偿中是不包括利息的,但垫资款只要用于工程上就应该被承认,而且工期顺延、设计变更引起的增量,企业应有的利润是受保护的。
  朱树英指出,优先受偿是国家立法给建筑行业的一把尚方宝剑,它比银行抵押权更优先,建筑企业要用好这把剑来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286条款”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的批复》,《合同法》第286条款司法解释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2002年6月26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2002年12月26日)施行。

摘自2002年10月17日《广东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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