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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时间日期:2009-4-14 已被阅读次:[7346]
佛山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穗文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将更多的出现在我们的面前,而施工人员也将面对更加严峻的高处作业环境。
建筑施工的特点是高处作业工作量大,作业环境复杂多变,手工操作劳动强度大,多工种交叉作业危险因素多,极易发生事故,因此,建筑业在我国各行业中属危险性较大的行业。这其中高处作业坠落事故(既高处坠落事故)多年来一直是建筑施工现场"五大伤害"(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中,发生频率最高、危险性最大的一个。根据几年来的统计发现,高处坠落事故占到全国三级事故的30%左右,死亡人数则占到了40%。所以说高处坠落事故是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元凶,深入研究分析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对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处作业的概念
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所谓基准面,即坠落下去的底面,如地面、楼面、楼梯平台、相邻较低建筑物的屋面、基坑的低面、脚手架的通道板等。底面可能高低不平,所以对基准面的规定为,发生坠落通过最低着落点的水平面。
二、高处坠落事故的成因分析
1.高处坠落事故的主要成因有:
(1)“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不齐全而坠落。
(2)脚手架搭设不规范、防护设施不全、脚手板材质或铺设不符合要求而坠落。
(3)拆除脚手架、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时坠落。
(4)起重吊装和攀登作业时坠落。
(5)吊篮架、提升架、坠落或失稳;提升机吊篮乘人断绳或施工升降机梯笼坠落而坠落。
2.从高处坠落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主要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
(1)主观原因即所谓人的方面
首先是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其次是现场监护人的失职、各项管理制度未得到落实,本可避免的事故就会发生。最后是操作者本人的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知识的缺乏,甚至部分人员不具备高处作业的基本条件造成大量人为的不安全因素。
(2)客观方面
没有防护或防护设施有缺陷,留下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质量不过关,材质强度不够,安装不良,磨损老化等。还有一些防护用品本身就存在设计缺陷。其它如在强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和夜间的高处作业,都要求施工单位作出精心安排部署将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都考虑进去。
根据事故统计分析,可能坠落高度一般在25米以下,尤其是15米以下,占所分析事故的96%以上。同时,必须重视亚高处(2米以下)作业个体防护措施的落实。三、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
高处作业基本上分为三大类,即临边防护、洞口作业及独立悬空作业。进行各项高处作业时,必须做好各种必要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1.临边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任何处所,当工作面的边沿并无围护设施,使人与物有各种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属于临边作业。若围护设施如窗台、墙等。其高度低于80㎝时,近旁的作业亦属临边作业。包括屋面边、楼板边、阳台边、基坑边等。临边作业的安全防护,主要为设置防护栏杆、架设安全网和其他防护措施。地面基坑周边,屋外脚手架的楼面与屋面周边,分层施工的楼梯口与楼段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周边、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井架、施工用电梯、外脚手架等通向建筑物的通道的两侧边,以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均应设置防护栏杆。顶层的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的进度而安装正式栏杆。超过3.2m的楼层周边,以及首层墙高度超过3.2m时的二层楼面周边,当无外墙脚手架时,必须在外围边沿架设一道安全平网。
设置防护栏杆为临边防护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构成。横杆离地高度,规定为上杆1.0~1.2m,下杆0.5~0.6m。对于坡度大于25°,即1:2.2的斜屋面,栏杆高度应为1.5m,此时,下杆高应为0.75m。当立杆间距大于2m时,应做专门计算,否则须将栏杆柱加密,达到小于2m。在基坑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可采用钢管作栏杆柱,并打入地面50~70㎝深加以固定。离坑边的距离应不小于50㎝。基坑周边若有板桩,则栏杆柱可打入板桩外侧。混凝土楼面、屋面、平台面与墙面等处固定防护栏杆,应埋设预埋件,使其与钢管式钢筋焊接。防护栏杆可因地制宜采用不同材质的杆件,如采用钢管时可用φ48×3.5㎜的管材,以扣件固定。采用其他电焊钢管或低压流体钢管时,可视具体情况,以电焊、弯头加束节或扣件等方式固定。防护栏杆的整体构造,必须能够承受来自任何方向的外力冲击,而且要在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2.洞口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常会出现各种预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在其附近工作,称为洞口作业。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主要有设置防护栏杆、栅门、格栅、阻挡件和用遮盖物盖设,以及架设安全网等多种方式。并根据其特点分别按洞口大小确定。
3.悬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在周边临空的状态下进行作业时,高度在2m及2m以上,属于悬空高处作业。悬空高处作业的法定定义是:“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因此,悬空作业尚无立足点,必须适当地建立牢靠的立足点,如搭设操作平台、脚手架或吊篮等,方可进行施工。对悬空作业的另一要求为,凡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架、吊篮、吊笼、平台、搭架等设备,均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的合格产品或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4.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施工现场常会有上下立体交叉的作业;因此,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属于交叉作业。在交叉作业中,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进行支模、砌墙、抹灰等各工种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以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此条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设施。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体,以及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以内的通道,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或防护棚。
四、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措施
1.各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的要求,抓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的教育培训,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法制意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加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专业技术素质,做好督促、监护和检查工作。
3.坚持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入场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使教育培训工作既有针对性、又能保持经常性,防止走过场,使操作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和冒险行为。
4.企业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明确每个高处作业点的防护措施,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脚手架工程、吊装拆除工程(包括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除)、模板工程、临边防护等都应作专门的施工方案。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改变或拆除现场的防护设施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的同意,并做好其它防护措施,作业时做到自我保护和相互提醒。
5. 切实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和零星安排的作业,都必须向操作者讲清楚施工环境、操作过程、操作工艺、操作方法的具体要求和应采用的防护措施、作业中应遵守的纪律和存在或潜在的危害及发生时采取的应急避险措施。操作过程中必须监督安全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使每个操作者时时、处处重视安全。
6. 施工企业应加大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力度,同时应加大安全技术的科研攻关,逐步淘汰安全隐患突出的施工设施和施工工艺,提高操作的本质安全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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