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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筑业协会文件佛建协字[2001]6号
时间日期:2002-7-3 已被阅读次:[6308]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文件佛建协字[2001]6号
关于公布佛山市建筑业
施工企业行业公约试行的通知
市区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佛山市区建筑业施工企业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佛山市区建筑施工市场秩序,使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健康发展,我会组织了市区各建筑施工会员单位共同制定了《佛山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行业公约》(试行),现正式公布。该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佛山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行业公约》(试行)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佛山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行业公约(试行)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佛山市区建筑施工市场秩序,使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健康发展,市区建筑施工企业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公约。
在我市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均应受本公约的约束。
一、行为公约: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不出借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号等,不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出借项目经理证、施工员证等特种上岗证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
3、坚决抵制盲目压价、抬价,不以合同外让利或制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4、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
5、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应收取分包管理费,如果总承包单位无分包工程所必须的单项施工资质的,分包管理费不少于分包工程造价的6%,如果总承包单位有分包工程所必须的单项施工资质的,分包管理费不少于分包工程造价的8%。
6、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以行贿、回扣、串标等手段承揽工程。
7、在一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更换总承包单位时,在现总承包单位未与该建设单位解除合同关系或付清工程款时,其他施工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合同,也不得无施工合同直接介入现场的施工及其它行为。
8、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生产。工程上不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坚决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隐患。
9、坚持廉政建设、守法经营。本着企业为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确保工程质量逐年提高。
10、严格遵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认真履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用户提出保修要求后,在7天(以法定工作日计算)内给予书面答复;属施工单位保修期内和保修责任的,在答复后一个月内修补完成,遇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11、各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建筑施工单位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向市建筑业协会举报,并要求召开专门会议,调查真相,给予违约单位相应处罚。
二、违约行为的处罚:
1、违反公约规定,参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的,立即停工,处以所参与工程合同价5%的罚款,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2、违反公约规定,把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出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公约规定,把项目经理证、施工员证、质量检查员证、安全员证外借使用的,对持证人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岗人员年度考核时进行处理。
4、违反公约规定,制订阴阳合同,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公约规定,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处以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的5%的罚款。
6、违反公约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收取管理费的,管理费欠收部分上交协会,并对总承包单位处以分包工程造价5%的罚款。
7、违反公约规定,以行贿、回扣、串标等手段承揽工程成功的,立即停止施工,并处以工程造价的10%的罚款,承揽工程不成功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报送检察机关。
8、违反公约规定,在建设单位未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或未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而提前介入工程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公约规定,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处以已使用材料价款的100%的罚款;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0、违反公约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对多次违约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由协会决定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12、在同一违约行为中同时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可同时处以多项处罚。
三、建立违约罚款基金的使用范围:
协会用违约罚款建立“建筑施工守法经营基金”(或“维护建筑施工市场秩序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1、 每年对守法经营做得较好的企业的表彰及奖励。
2、补偿受损企业的部分损失。
3、对多次违约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在电视、电台或报纸上公告其违约行为所需的费用。
4、对企业违约行为进行举报的个人,经查情况属实的,协会将提取罚款金额中的30%给予奖励,个人资料保密。
5、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费用。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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