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业公约

 
时间日期:2002-7-3        已被阅读次:[5557]
 
为规范我市的商品混凝土市场,保障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市区各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行业公约,并接受公约的约束。市区外的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在市区经营活动亦应遵守本公约。

  一、行为公约:

  1、商品混凝土的最低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区平均成本价。
  2、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与客户签订某一工程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其他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与该客户重复签订工程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3、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在进行营销的过程中,要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恶意攻击同行或变相压价倾销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
  4、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工程提供混凝土;不以次充好,数量短缺不得大于3%,自觉维护本行业的社会声誉。
  5、由市建筑业协会牵头,各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负责人每月月底召开一次会议,交换市场信息,研究市场走势,核算次月混凝土的平均成本价,交流管理经验。
  6、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与客户在合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散办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7、各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发现其他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向市建筑业协会举报,并要求召开专门会议,调查真相,给予违约单位相应处罚。

  二、违约行为的处罚

  1、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以低于本市的平均成本价或变相压价出售商品混凝土的,按已违价销售商品混凝土的总金额的10%处以罚款。
  2、其他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已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与该客户重复签订同一工程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的,按违法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总价的10%处以罚款。处以罚款后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3、在市场竞争中歪曲事实,恶意攻击同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每次处以壹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罚款。
  4、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为违法建设工程提供混凝土、以次充好、数量超差,按所供商品混凝土量的总金额的1%—— 3%处以罚款。
  5、商品混凝土经营企业经查证违约情况属实,除处以罚款外,还应在同行中作出检讨,情节严重的,可根据企业违约的情况,登报或在电视台公告其违约行为,以及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本公约约定的罚款由市建筑业协会执行,违约单位拒付罚款的,由市建筑业协会直接从商品混凝土购买方的货款中扣抵。
  7、违约罚款建立佛山市发展商品混凝土基金,用于市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和补偿受损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经济损失,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公约成员中有50%(含本数)以上的成员提议制订本公约的,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讨论修订。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
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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