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时间日期:2003-7-10        已被阅读次:[12978]
 
粤劳直[1999]263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劳社部函[1999]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市从省鉴定指导中心提取试卷,原则上需于5天前通过互联网向省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用卷申请(工种、等级、数量);省鉴定指导中心将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准备妥试卷或样卷。
  二、从省提取的每一份试题,仅供同一时间、同一次鉴定考试使用,不得多场(批)次使用。
  三、国家题库建设是实现鉴定命题质量的统一管理、提高鉴定命题效率、保证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评价的重要技术手段,各级领导和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使用国家题库和重要性,树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劳社部函[199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我部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时,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应在1999年10月1日前建立国家题库地方分库,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验收合格后启用。
  三、国家题库地方分库试题资源,按“有偿使用,以收补建,滚动开发”的原则,由部中心统一配置。
  四、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部中心负责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持,并组织实施题库的更新改造工作。
  五、对国家题库中暂未列入的职业(工种),部中心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题库开发计划,逐步扩大国家题库规模容量。


附件:
  1.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2.首批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职业(工种)名单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

                              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命题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劳部发[1997]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包括劳动保障部总库、行业分库和地方分库。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凡国家题库已有的职业(工种)试题,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提取,不得擅自编制。
  第三条 国家题库网络是国家题库的运行机构,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行业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组成。国家题库网络按统一管理、规范运作、优质服务的原则进行
管理。
  第四条 部中心负责国家题库网络的管理、协调和运行监督,同日才负责由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和示范性职业(工种)组成的总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规划国家题库网络建设,制定运行技术标准。
  (三)认证国家题库运行机构资格。
  (四)组织开发、更新改造国家题库试题资源。
  (五)认定和颁布国家题库试题资源,并统一配置地方分库试题资源。
  (六)认定国家题库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资格。
  (七)组织国家题库网络的技术指导和信息交流。
  (八)组织开发、出版发行总库和地方分库配套资料。
  (九)提供总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十)组织管理总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第五条 行业中心负责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行业分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行业分库运行管理细则。
  (二)组织管理行业分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三)组织开发行业分库试题资源,经部中心审定后联合发布实施。
  (四)配置和管理行业分库人员与设备,并组织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开发和出版发行行业分库的配套资料。
  (六)参与国家题库网络管理与技术信息交流。
  (七)提供行业分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八)维护行业分库度题资源。
  (九)接受部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并定期向部中心提供试卷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报告。
  第六条 省中心负责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地方分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地方分库运行管理细则。
  (二)组织管理地方分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三)按照部中心的要求,承担地方分库试题资源的开发和更新改造工作。
  (四)配置和管理地方分库人员与设备,并组织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承担总库和地方分库配套资料的发行工作。
  (六)参与国家题库网络管理与技术信息交流。
  (七)为本地区提供地方分库通用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负责本地区申请总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八)维护地方分库试题资源。
  (九)接受部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定期向部中心提供试卷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报告。
  第七条 国家题库试题资源须按部中心发布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和审定。
  第八条 总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部中心负责组织;行业分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行业中心负责组织;地方分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部中心负责组织,省中心负责向部中心报告题库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对题库的改进建议。
  第九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申请国家题库试卷服务时,须填写部中心统一印刷的考核鉴定试卷申请单,按不同职业(工种)分别向部中心、行业中心或省中心申请。
  (一)属总库管理的,由行业中心或省中心向部中心申请。
  (二)属行业分库管理的,向行业中心申请。
  (三)属地方分库管理的,向省中心申请。
  (四)尚未建立国家题库分库的行业或地区,直接向部中心申请。
  第十条 部中心、行业中心、省中心对申请用卷单位进行资格审定和试卷申请内容核查无误后,按申请要求从题库中抽取试题、发送试卷。试卷印刷和发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题库网络采用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试卷服务。
  第十二条 总库、行业分库、地方分库的运行质量分别由部中心、行业中心、省中心负责,其管理人员、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运行质量管理。
  (一)管理人员负责:题库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安排抽题组卷工作,总结题库运行情况和统计有关信息。
  (二)命题专家负责:审定题库中所提取试卷的内容,修正突然发生的试卷错误,评估题库中试题资源和试卷服务的质量,编制非职业技能鉴定时所用组卷计划书。
  (三)技术人员负责:国家题库专用软件的使用和一般维护,题库试题资源的安排、备份和管理,提取试卷。
  第十三条 国家题库网络的运行质量监督由部中心会同部培训就业司统一组织。
  第十四条 部中心统一组织对国家题库各分库的质量检查,质量检查采用不定期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质量检查的内容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省(部)级分库运行机构资格标准》要求逐项检查。
  (二)质量检查结果由部中心送部培训就业司核定后公布,并对成绩优秀者给予表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半年内复检,复检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分库运行管理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题库网络运行接受社会监督,部中心、行业中心和地方中心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监督电话,对检举违反题库运行管理和试卷使用有关规定等问题,各地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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