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定》等七个规定的通知

 
时间日期:2003-7-9        已被阅读次:[13092]
 
粤劳培[1994]22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中央、部队驻粤单位,省属各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制度,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确保鉴定质量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了《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定》、《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和管理规定》、《广东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规程》、《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组成原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考务员守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站考场规则》等七个规范性操作规定和原则,现印发实施。望各地认真研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新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进一步把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定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包括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以及岗位资格)进行鉴定执行机构。基本职责是:
  1.实施规定工种、层次的职业技能鉴定。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2.执行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3.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各项具体工作:
  (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
  (2)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3)在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按《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组成原则》组成职业技能鉴定专业考评组;
  (4)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
  (5)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并到相应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6)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考核鉴定的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4,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立条件
  l.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具体明确的各项技能鉴定依据;
  5.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原则及审批
  1.建立原则: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建立条件,并且职业技能鉴定水平能够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同一工种鉴定站的设置、以满足考生考核需要为度,不宜多设、滥设。
  2.申办手续:凡具备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实体,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审批权限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同时附上场地设施资料。
  3.审批程序:受理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申办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划,采取公开竞争、择优定点的方式审查批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
  4.审批权限:中级技术等级(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高级技术等级(含高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技师(高级技师)和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国家劳动部备案。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
  1.职业技能鉴定站由批准设立的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
  2.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印章,由批准设立该站的劳动行政部门制发。
  (1)名称:“广东省x x市(县)x x工(或专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印章仅作以下用途:
  a.考生资格审查的确认;
  b.准考证的确认;
  c.考核成绩通知书及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考核鉴定报告用印;
  d.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站事务的用印;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印章不得作其他用途。
  3.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项目包括:技能鉴定场地、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命题、考务、考评、检测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省劳动局、省物价局联合下达的《关于工人技术业务培训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培[1992]81号)规定执行。
  五、奖励与惩罚
  1.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要经常监督检查,对不接受管理,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经教育仍不改者,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市劳动局组织,一般每二年评估一次。省劳动局在全省范围组织抽查评估;评估的内容是: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执行考核标准是否严格;考核是否公正;考核档案资料、记录是否完整;考生对鉴定站工作的意见。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群众意见大的要限期整顿改进,或予以辙销。
  3.根据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规定对违反收费标准,乱收费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由劳动行政部门执罚。




附件二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和管理规定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34号),和《广东省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级别和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分初级考评员、中级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初级考评员负责对中级以下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审,中级考评员负责对高级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对技师(含高级技师)资格考核、评审。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任职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本地区本行业工种(专业)中有较高威信;
  3.有本工种工龄八年以上,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其中:初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中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确有技术专长的“技术能手”和“能工巧匠”可以不受工种工龄限制;
  4.经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合格,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考评员的职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规程、方式、方法、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知识。
  考评员资格培训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委员会实施。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申报和审批
  1.申报程序。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委员会提名,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审批表》,经行业技能鉴定指导委员会审核,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2.申报材料。本人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贡献和成果的材料。
  3.核准权限。初级考评员资格由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高级考评员资格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 资格证书。经批准取得考评员资格的,由批准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胸卡。资格证书、胸卡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按劳动部统一样式印制。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委员会直接领导、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考评员档案,加强管理。
  2.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核规程、考场规则。
  3. 考评员有权对考核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
  4.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对考评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表现作出评价。对优秀的应予表扬奖励;对长期不参加考评工作、或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由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附件三

       广东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

  为加强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以及省政府《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粤府〔1990]75号),制定本规定。
  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劳动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和省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
  二、证书的核发权限
  1.《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计划单列市辖届企、事业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合格证书由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2.《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权限。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级(含中级)以下证书;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高级(含高级)以下证书;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省属单位、中央和部队驻粤单位及全省性统考的各级技术等级证书。
  3.厨、点师证书的核发权限。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级(含中级,但不含中级等级中的一级)以下的技术等级证书;省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单列市核发高级以下的技术等级证书。
  4.《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面向社会公开招生办班的,由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5.凡需领取出国公证的证书者,须按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经省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合格,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户口在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经计划单列市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合格,由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三、申领证书办法
  凡申领证书者必须经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合格。申领办法是:
  1.大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培训中心的毕(结)业生申领证书,由学校统一提前两个月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学员名册表》;学校按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的时间组织学生到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学校凭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书到劳动行政部门办证。
  2.职业技术培训社会办学单位按照省劳动局印发的《关于职业技术培训社会办学管理原则》(粤劳培〔1993]100号)中规定的“办证要求”办理。
  3.行业、企业在职职工培训班,在开学一周内应将学员花名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学员结业,经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合格,由办班的行业、企业凭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书,统一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证书。
  4.自学者申领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由申领者到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名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书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证书。
  四、证书的填写和印鉴
  证书必须技要求规范填写。《技术等级证书》的考核种类只填:“定级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成绩、实际操作技能成绩两栏,分别填写“合格”;评定技术等级栏目,已划分新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按新的技术等级填写。未有新技术等级标准的按原等级对应新等级填写,其中初级与原等级的一至三级对应,中级与原等级的四至六级对应,高级与原等级的七、八级对应。
  厨、点师的等级划分:初级与原等级的四、五级对应;中级与原等级的三至一级对应;高级与原等级的特三至特一级对应。
  《岗位合格证书》的填写,只在证书中填写参加“×××岗位”即可。
  专用印章和钢印样式全省统一为:“广东省××市(县)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五、证书的编号
  证书编号由年份、行业编号和证书编号三个部分九位数组成,其中行业编号照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里的编号。第一、二位数为年份,第三、四位数为工种所在的行业编号(参看工种分类目录“目录”页),第五、六、七、八、九位数为证书编号,即:年份、行业编号、证书编号。
  六、证书效用
  证书是持证人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录用到对口专业岗位上,用工单位可以按其实际技术业务等级和所任工作难易程度,作为上岗、任职和工资分配的依据。从事个体经营者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印发的《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违反《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规定和本规定发放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无效。
  七、证书的管理
  1.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建立证书核发档案,以备考查。
  2.证书要妥善保管,遗失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交登报广告费),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附件四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规程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与受理
  1.大中专院校(含成人)、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以下简称学校)毕(结)业学生报考,由考生所在的学校统一集中,提前二个月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广东省职业技能考核呈批表》发给学员填写。按劳动行政部门的通知要求集中到相应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报考。
  2.企业(公司)、行业举办内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的报考,由企业(公司)、行业集中到相应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报考。
  3.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社会力量办学,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班的学员报考,由办学单位,提前七天到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报考。
  4.自学成才者持身份证,自行到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报考。
  5.换证领取出国公证证书者,持原证书、《广东省职业技能考核呈批表》、身份证到相应专业(工种)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站报考;户口在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到计划单列市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报考。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间
  1.通用、覆盖面广的工种,定期考核。
  2.个别工种和行业特有的工种,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前二个月向社会公布考核时间。
  3. 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力、学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办学单位与职业技能鉴定站商定。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题
  1.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题分理论试题和技能操作试题。
  2.凡国家统一编制了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的工种,一律采用国家题库试题;国家尚未统一试题省已统一试题的工种,一律采用省编制的试题;省尚未统一试题的,暂用各市的试题。不允许职业技能鉴定站自行编制试题。
  3.理论试题在开考前一天到试题库提取;取回后要指定专人保管,开考前试题袋启封必须要有二名以上考评员在场。如发现试题泄密,应及时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到试题库换取新的试题。
  4.技能操作试题,可视工种不同,提前通知职业技能鉴定站。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方法
  1. 技术等级考核:
  分专业理论、操作技能。专业理论考核采用笔试,在规定的时间内闭卷独立完成答题;分科考试每科时间为二个小时;综合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考试完毕,监考员应及时做好试卷的收缴装订、密封后送试题保管员保存。
  操作技能考核,以实际操作方式进行,可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进行,也可以结合生产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
  2.技师资格鉴定方法:
  专业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并结合个人工作总结或论文进行答辩;
  专业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解决生产操作技术难题,或技术攻关等方式进行。



附件五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组成原则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在进行每次职业技能鉴定时要组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负责本工种本级别的本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担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评员必须具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考评员资格证,须从相应工种中具有相应以上级别的考评员资格的考评员中聘任。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人数视考生数量而定,但每组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专业理论考试(笔试)每场每50个考生,考评人员不少于2人。实际操作考核对每一个考生进行评分的考评员不少于3人,并指定一名组长,其中具有相应工种、相应级别考评员资格的技师和高级技工应占半数以上。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每次鉴定组成考评组时要采取轮换考评员的办法,轮换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考评员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该考评员不能担任本次考评,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本班次考评工作的考评员。
  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人员的组成及使用,须于开考前二天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七、必要时,考评组可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委员会或劳动行政部门指派。
  八、违反上述原则,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附件六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考务员守则
 
  一、考评员是具有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对某工种、层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评分等工作;考务员是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一般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考场的组织、准备等各种考务工作。
  二、考评员和考务员在执行考评及考务工作时,必须佩戴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发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员胸卡。
  三、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前,必须熟知本次考核的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并在考前由考务员配合做好有关设备的准备和检查工作。
  四、考评员或考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考场规则:
  1.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与应考人、应考工种相符。
  2.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防止考生夹带、偷窥、传递答案或代考等舞弊行为,做好监考和记录工作。
  3.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或终止考试等处理。并即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4.考评员和考务员在考场执行考务工作期间,不能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监考的,经考场负责人同意并有人接替后,才能离开。
  五、考评员必须做好考核评分工作,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平,最后应将考核结填写在考核记录表上,并签名。
  六、如有亲属或任教班的学员参加考核时,考评员应主动回避。
  七、考评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考评纪律,不许弄虚作假,不徇私、不舞弊,不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主考人的监督。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乃至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七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站考场规则
  
  一、考生须在开考前15分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放在桌面或工位面上,以便查对。
  二、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或文件退场。
  三、考生理论考试除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墨水、间尺、圆规、三角板等);操作技能考核除带必要的工具或通知要求携带的物品外,任何书籍、报纸、笔记本、纸张等,或已加工过类似考件的物体和可供作弊的工具,不准带入考场。
  四、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用铅笔、红色的钢笔、红色的圆珠笔书写,不得把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或试卷装订线以外;不得在考卷或考件上做任何标记,违者一律不给分。
  五、考生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或考件分发错误,或考件有严重缺陷等,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六、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吸烟。交卷或交考件后,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七、考核终了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或停止加工考件,不准将试卷及其草稿或已加工的考件带走。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专业理论考试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传递、夹带、换卷;操作技能考核不准提示或指导别人加工考件,不准替别人加工考件等,对于违反纪律和舞弊者,视其情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或考件作废、取消考核资格等处理。
  九、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听从考评员的指导,对不听劝阻的可停止其考试,违章操作损坏设备的由考生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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