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立法后评估调研座谈会在我会顺利举行(2016/12/01)

 
时间日期:2016-12-1 10:11:54        已被阅读次:[5206]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0年7月23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条例》里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监理市场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为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立足监理行业的发展实质,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政府立法与行政执法有效结合和良性互动,11月17日上午,由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牵头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立法后评估调研座谈会”在我会举行,我会邀请了市住建管理局、市质监站、市安监站与我会部分监理会员企业进行了座谈。

座谈先是在《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单位设立的程序、条件,监理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核定条件、核定程序以及业务范围是否合理,监理责权利不对等的情况,监理工程师的认定等方面展开了研讨;再是针对条例立法后出现的问题进行征询和评估,通过与企业座谈、论证调查等获取对条例最直接、最真实的反馈,以此更好地推进监理资质改革及《条例》的修订;最后就如何完善我省建设监理行业法规体系、如何更好地发挥监理的作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上,省建设监理协会李薇娜秘书长由衷地说道,协会都是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代表着基层的呼声。希望协会能够通过自身力量,来改变社会各界对监理行业的看法,促进监理行业的自身发展;也希望企业不吝把监理条例的实施情况、实际运营中遇到的问题真实、有效地反映出来,这将对之后条例的修改提供到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为维护监理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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