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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对全省在建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201号)
时间日期:2011-4-19 已被阅读次:[7017]
粤建质函〔2011〕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工作力度,我厅决定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开展对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和内容
(一)抽查范围
全省在建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下列项目重点抽查:
1.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2.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3.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
4.因质量安全问题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
6.投诉较多的工程项目。
(二)抽查内容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情况;
4.在建项目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情况。
二、抽查方式和程序
抽查由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每季度抽查若干地区。
(一)抽查方式
1.巡检式抽查与有针对性抽查相结合;
2.以施工现场情况抽查为主,兼对有关企业(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二)抽查程序
1.抽查通知。省质安监总站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和工作计划,确定抽查地区、抽查项目、抽查时间,向抽查项目企业(单位)发出抽查通知,并告知所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现场抽查。抽查组向抽查项目企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询问情况,查阅资料,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3.情况反馈。抽查组向抽查项目有关企业(单位)以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反馈抽查情况。
三、抽查结果处理
(一)抽查组对抽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责令项目有关企业(单位)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工程停工整改;抽查组可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扣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可提请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我厅予以处罚。
(二)对抽查组发现指出的质量安全问题,项目有关企业(单位)应及时整改,负责工程项目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跟踪督促落实。对抽查组提请行政处罚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省质安监总站应将开展抽查情况及时总结上报我厅,我厅将向全省通报抽查结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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