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审议通过工程事故责任被明确

 
时间日期:2010-4-28        已被阅读次:[6087]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
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豆腐渣工程事故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高度危险作业损
害责任”等相关规定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但有专家有提出,“豆腐渣工程责任”、“精
神损害赔偿”虽然写进了侵权责任法,但规定过于笼统,需早日出台解释,予以细化以便于
操作。
  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他人损害,有关方面须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除了对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
的情形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外,该法从第八十五条到第九十一条特别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物件设施损害责任予以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
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
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
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
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
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
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谁建了“豆腐渣”工程谁就得负责
  “楼歪歪”“楼脆脆”“楼薄薄”……对于这些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
”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原则的规定。
  法律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
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
任人追偿”。提起今年发生在上海的“倒楼”事件,人们还记忆犹新:2009年6月27日,上
海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一幢在建的13层楼整体倒覆,致一名作业工人当场被压死亡。
  楼是如此,桥也不例外。2009年12月4日,南京市市政监督人员发现汉中门大桥的三十
多根栏杆裂开了口子,最大处可以伸进手指,然而施工单位竟擅自用结构胶连夜糊填裂缝处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有关责任,并明确建筑物倒塌,由建设单位
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住宅小区内的楼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
,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中存在这一条规
定是非常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表示说,“建筑物的倒塌,一般来说,建设
、施工单位有比较大的责任,这一条的设计是要求建设、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很多城市
都在大规模建设地下铁路,不少地方也出现了由于地下施工而造成建筑物倒塌或者成为危楼
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地铁建设、施工单位有责任,就可直接赔偿了,就不必再由受损
建筑物的建设、施工单位先赔偿,之后再去向责任人追偿了。如果有其他责任人,可以先赔
偿再追偿,也可以由其他责任人直接赔偿。受损建筑物的建设、施工单位如果没有责任的话
就不必再先行赔偿了"。沈春耀认为,这一条款所规定的赔偿情形应更合理些。
  同时,人大常委会委员希望对责任期限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一诚说,“侵
权责任法虽然增加了这一条款,但没有规定一个期限。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其他设施
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如果在开发期间倒塌,那是很清楚的。如果在一定年份之后
发生问题,项目开发已结束,那还能向谁追究责任?这些问题需要法律解释予以细化以便于
操作”。
  首次立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
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
主任王胜明说,我国之前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
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一次
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关于精神损害
赔偿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确实存在争
论。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
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
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
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严重’怎么理
解?我们认为像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
王胜明说,“对于什么叫做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可以做进一
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别的案例来加以认定”。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法律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
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法律明确,从事高压、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
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
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此外,法律还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
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
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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