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检查小组职责

 
时间日期:2014-1-20 10:18:12        已被阅读次:[13150]
 

为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分会设立督察检查小组,并制订了小组职责及工作程序。

一、监督检查小组的组成:

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共设13名,各分区会长及秘书长为成员之一,其余7名成员在各混凝土企业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二、监督检查小组的主要职责

1、主持轮值月日常工作,宣传贯彻执行政府政策法规,制止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对在自律公约中违约的单位进行调查和取证;

2、接受会员单位的举报和投诉,调解行业间的纠纷;

3、接受违约单位的申诉,对违约行为进行复查和审查;

4、提出对违约单位的处罚意见;

5、不定期组织行业自律情况检查;

6、如有必要亦可召集全体立约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商定处罚决定(主要指问题特别严重的违约事件);

7、监督检查小组服从分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三、监督检查小组组长及副组长职责

组长采用轮值制度,每位成员轮值一个月。

(一)轮值组长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服从分会领导,积极完成分会的各项工作。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佛山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业公约》的规定办事。

4、自觉遵守《佛山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业公约》,诚恳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积极改进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二)副组长职责:

副组长由分会秘书长谦任,协助轮值组长处理监督检查小组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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