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守法的自觉性,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作为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共同遵守的准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有关规章、规程和生产标准和规范,守法经营,讲求信用,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供销任务,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用户的合理要求,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签约单位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制止扰乱行业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对签约同行造谣、中伤、贬低或侮辱,不得以恶意攻击同行或变相压价倾销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共同抵制需方违反合同约定恶意拖欠货款和非会员单位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行为。
三、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采用质量有保证的合格水泥,添加剂及其它原材料,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原材料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检测和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
四、签约单位自律经营行为,精诚团结,在遇有设备或原材料供应等发生问题时,签约单位之间应鼎力相助,帮助有困难单位完成合同要求,维护行业信誉。
五、签约单位承接业务应遵守以下准则:
(一) 为防止恶性竞争造成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签订供货合同时使用分会统一标准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会员单位签订合同时要遵守由我市造价部门发出的市场指导价,分会根据市场动态及时发出混凝土市场价格调整建议,防止低于成本价的恶性竞争。会员单位要共同抵制需方不合理的要求,不签订违反本自律公约有关条款的供货合同及附加协议,严禁签订虚假合同。
(二)遵守一个工程或一个标段只发生一个合同的原则,对已签约或正在供货的工程,其他单位不得介入。
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供应方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等服务问题,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在双方按合同结清工程款后,其它供货单位方可介入。
在合同终止后,经原供货单位的出具的有关合同终止书面说明,其它单位才可介入进行交易, 但后介入单位的报价不应低于前一供货单位的报价。
(三)因工程款拖欠问题而引起的停止供货的工程,原供货企业应及时通报分会秘书处,分会将上网公布,未经原供货企业同意,其他企业不得介入。
(四) 禁止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允许无资质企业挂靠。不得为违法建设工程提供混凝土;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数量短缺,自觉维护本行业的社会声誉。
(五)在承接的任务中,如有少量高于自己企业资质能力的商品混凝土时,应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生产供应混凝土。
(六)因工程量大,需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共同协作施工时,可由多家企业按工程部位分别与施工企业签约。如由一家企业承接,又需其他混凝土生产企业协助供应时,签约合同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委托有相同资质等级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协作供应,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由委托方与施工企业按合同要求统一处理。
(七)各会员单位应以自律行为、规范经营、精诚团结、相互合作,在遇有机械设备跟不上、材料供应不及等问题时,会员单位之间应鼎立协作,相互帮助,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预拌混凝土的供应任务。
六、分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公约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和监督工作。
七、为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设立督察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在各会员单位中的混凝土企业负责人中产生,由秘书处提名,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选举通过。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政府政策法规,制止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对在自律公约中违约的单位进行调查和取证;接受会员单位的举报和投诉,调解行业间的纠纷;接受违约单位的申诉,对违约行为进行复查和审查;提出对违约单位的处罚意见。
会员单位在接收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资料。
八、设立市场信息小组,小组成员在各会员单位中产生,由秘书处提名,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选举通过。市场信息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原材料价格进行市场动态调研,每月上报提出本地区原材料及混凝土价格的综合信息。
九、投诉
(一)会员单位之间有权进行相互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分会秘书处或监督检查小组进行投诉举报。
(二)投诉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到分会进行投诉,反映情况应属实、全面、准确,投诉信息内容应包括投诉单位名称、联系人、违约事实等内容。没有署名的投诉分会不予支持。
(三)分会秘书处在受理违反自律公约的投诉后,三日内组织督察小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督察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提交会长联席会议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各会员公布。
十、各会员单位应相互监督。对违反本自律公约的会员,分会可采取书面、协会刊物和网上公布或口头形式进行告知、警示、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发现一次,提出书面告知;
2、发现两次,行业内发警示通报;
3、发现三次,行业内通报,取消会员资格;
十一、对于不受本“公约”制约的企业,分会将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资质审核和加大质量监督力度,保证受约企业的利益。
十二、各会员单位应真诚接受施工单位、业内同行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以保证企业及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三、退出本自律合约,需提前十五日书面报告分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报告会长联席会议后上网公布。
十四、本公约成员中有50%(含本数)以上的成员提议修订本合约的,由分会秘书处组织讨论修订。
十五、本自律公约自参与单位盖章或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接受本公约约束。本公约的解释权在本分会。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
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分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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