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协〔2014〕5号
各有关培训单位、建筑业(装饰业)企业、有关单位及建筑工程专业一级临时建造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做好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请各培训单位按文件要求,及时组织本区域内已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2.培训单位负责通知本区域内的企业或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在2014年2月15日前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并将报名参加培训人数及时上报。如因人数组成不了一个班,由省建筑业协会全省统筹安排及时组织开班。
3.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保证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在2014年2月28日前取得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确保其延续注册申请工作顺利实施。
联系人:教育培训部 蓝贵芬 何晓君 周培锋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八楼
电 话:020-83642733
传 真:020-83642502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2014年1月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3]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014年2月28日前,将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且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有关延续注册申请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申请延续注册的程序及要求参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年12月30日
点击链接: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