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粤建管字[2001]49号)

 
时间日期:2004-7-16        已被阅读次:[1257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良样板工程)称号,是我省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省级荣誉奖励。凡被推荐申报此项荣誉奖励的工程,其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按有关规定应进行施工安全评价的,其安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

第三条省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以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有关行业评优标准为依据,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择优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及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的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

第五条省优良样板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由广东省建设厅分别委托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广东省市政工程协会具体组织。评选活动接受省建设厅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经省建设厅核准后公布。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省、市、县(区)计划建设的项目及外资、合资、集资的项目,符合下列规定的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民用建筑工程

(一)有150 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或由20 栋以上单体建筑组成,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区或群体工程。

二、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一)8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二)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园林工程

(一)在我省城市规划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包括污水泵站、管线)、防洪、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水厂、地铁、隧道等市政工程。

(三)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交通建设工程

(一)新建、改建的标准达到二级以上,全长在20 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二)新建、改建的全长400 米或单跨9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三)500 吨级、长60米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1000吨级、长80米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四)100 吨以上的船闸。

五、其他工程

(一)获得铁路、水利、电力等省级专业部门优质奖的专业工程。

(二)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工程。

(三)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有质量隐患或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三)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四)没有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没有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工程。

(五)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六)未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

(七)境外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并纳入施工管理的工程。

(八)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九)保密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法,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2工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质量优良,质量通病治理良好。住宅小区及群体工程环境质量、配套设备状况完善良好,其单位工程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且总体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

3必须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即申报项目应是前一年度内竣工的工程。

4必须是列入本施工企业创优滚动计划,并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市(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级优良样板工程奖的项目或已获得省级有关专业部门优质奖的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项目。

5应有设计、使用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省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工程质量安全的评定意见。

第九条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必须是本项目工程的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必须是合法分包,且完成本项目工程总量20%以上,所施工部分的质量优良的施工企业。每项工程参建单位申报不得超过二家。

第十条如果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住宅小区群体工程,应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企业申报,如果多家企业完成工程量相同且各单项均已获得市优良样板,可由开发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由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承建企业负责申报,参建单位由申报单位统一汇总申报;由开发单位申报的住宅小区或群体工程,应注明参建的施工企业名称。申报的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初审,择优统一向省建筑业协会和省市政工程协会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包括各厅、局、集团公司)施工企业施工的工程,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初审,按本办法要求择优统一向省建筑业协会和省市政工程协会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由省级专业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初审,按本办法要求择优统一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应填报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安全评价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和市(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省专业部门)级优良样板(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及有关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8 张。

第十五条每年在五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逾期不报材料的市(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省专业部门)则视为本年度自动放弃或没有符合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条件的工程。

第四章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专家初评:由省建设厅委托省建筑业协和省市政工程协会组织有关专业的专家组,负责具体初评工作。初评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及行业评优标准,首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资料审查,申报企业必须一次性报齐有关资料,否则按不具备申报条件处理。资料审查通过后,进行实物观感质量核查。综合技术资料审查、实物观感核查的情况,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七条每项工程专家评审结束时,召开讲评会肯定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建议,不当场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审定:根据专家组初评意见,由省建设厅组织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出拟获奖的工程项目,报省建设厅主管领导审批。同时在获得省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中,选出上报鲁班奖和中国市政工程金杯奖的候选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同时获得省优良样板工程和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称号的项目,由省建筑业协会和省市政工程协会推荐为省“金匠”奖的获奖项目,报省建设厅审定。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由省建设厅和省建筑业协会或省市政工程协会联合对获得省优良样板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授予获奖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对获得“金匠”奖工程的承建、参建单位,授予“金匠”奖杯;对获得“金匠”奖工程的承建单位,在一年内的投标中,给予一个同等规模项目的免摇珠直接参加投标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获奖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表彰。

第二十二条获奖的项目经理和直接作出贡献的人员,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 ]59号)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将获奖成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把好初审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该(部门)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参与省优良样板工程评审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奉公。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 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获省优良样板工程奖的项目,可在建筑物适当部位镶嵌、镌刻永久性的标志。

第二十七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相符,经省建筑业协会和省市政工程协会核查确定,报省建设厅批准,撤消其获奖工程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奖杯。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粤建监字[199?]14号同时废止.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省建设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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