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

 
时间日期:2004-7-16        已被阅读次:[9690]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设部建办[2001]38号文件和2002年7月9日建设部的通知精神,设立全国建筑装饰行业最高荣誉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下简称“装饰奖”。
第二条 “装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主办。
第三条 荣获“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符合国家各项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
第四条 每年“装饰奖” 公共建筑装饰类奖励的数量约为120项工程,每项工程可申报承建奖、参建奖两个类别。每个承建奖类别可附加申报一项参建奖。
第五条 “装饰奖”由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申报,无省级行政区建筑装饰协会的地区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负责接受申报(以下简称委托单位)。
第六条 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承建奖项每年不得超过两项。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七条 “装饰奖”承建奖的申报范围:
1、承建单位申报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和工程结算均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承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2、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等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且应为整体装饰装修。
3、在当地确属优秀,施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设计有相当独特的创意,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工程面积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筑装饰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申述理由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装饰奖”参建奖的申报范围:
1、参建奖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申报。
2、参建单位申报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和工程结算均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参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第九条 申报“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时施行的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所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一年以上,且已通过消防验收,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验收时有整改内容的工程应完成整改并已通过再次验收。
第十条 申报“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符合国家室内外环境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施工的资质证书,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1、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2、近两年出现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3、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工程(含港、澳、台地区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装饰奖”的申报程序:
1、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由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领取申报表,并向其申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负责接受“装饰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初评,优中选优,在当地公示15日后,如无异议,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并附所有申报资料。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不直接受理企业申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应对推荐的公共建筑装饰类工程项目排序,并说明排序意见。
第十四条 “装饰奖”的申报资料和要求: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申报表》一份,单独成册,由申报单位根据《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申报表》样表及填表说明,用计算机A4幅面双面打印填写,参建单位不单独填写申报表。
3、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分),工程施工的结算书复印件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平面图,以及相应的深化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图纸应为标准2号图纸,折叠成A4幅面大小单独装订成册。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6、主体建筑的外观、建筑装饰工程总体概况及各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10~20张。彩色照片统一为7英寸规格,并做相应照片的简短说明,用7英寸相册活页保护,单独成册,不得与其它资料混订。相册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名称。数码照片、计算机打印图片无效。
7、彩色照片另按500dpi进行扫描成图片数据jpg格式,数码照片或用计算机处理过的图片无效。照片数据文件,统一用5英寸光盘刻录,并用相应大小的方型标准封套保护。
8、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项目经理应是该工程施工的直接负责人,与相应图纸和工程施工管理档案上的签字一致,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工程项目经理除申报表中粘贴一张二寸彩色照片外,另附两张二寸彩色照片,并在背面标注公司名称和姓名。
9、与申报工程施工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统一为A4幅面大小,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
10、所有申报资料应统一用A4规格的方形塑料文件盒包装,文件盒厚度适中,并在文件盒封页上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 所有申报资料概不退还,请各申报单位自行留底,以备工程复查时查验。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为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保证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评审包括初评、推荐、资料审查、工程复查和专家评审等五个阶段,如某一阶段不合格将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十七条 初评、推荐两个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进行,并对推荐工程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为确保申报工程的质量,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对所有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工程进行复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应配合工程复查工作。工程复查对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身份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合同、结算书、施工日志、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等原件进行查验,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并听取业主或使用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使用意见。
第十九条 工程复查合格的工程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进行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根据资料审查和工程复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的工程项目和获奖单位。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3至4月为评选工作的布置阶段,5月至6月为申报单位申报,地方初评、推荐阶段, 7月20日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接受各地推荐的截止时间,8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资料审查并向社会公示申报情况,9至10月进行工程复查,11月完成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 12月召开颁奖大会。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装饰奖”的承建单位、参建单位授予“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奖杯、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编辑年度《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获奖工程作品集》。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向荣获“装饰奖”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对荣获“装饰奖”工程的项目进行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学习。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参加“装饰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各地建筑装饰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有关评选工作纪律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装饰奖”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起施行。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建筑幕墙类)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国建筑幕墙行业整体水平,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总原则,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建筑幕墙类)”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装饰奖(建筑幕墙类)”。
第二条 “装饰奖(建筑幕墙类)”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出约20项,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实施。
第三条 荣获“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符合国家各项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装饰精品。
第四条 “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由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委员会或其相应的工作机构申报,无上述机构的可直接申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
第五条 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承建奖项每年不得超过两项。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六条 “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申报条件:
1、承建单位申报的建筑幕墙工程面积不低于一万平米或工程结算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承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2、在当地确属优秀,施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设计有相当独特的创意,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工程面积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筑幕墙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委员会或相应的工作机构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申述理由后,方可申报。
3、评选工程范围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工程。
第七条 申报“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建筑幕墙工程应为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且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验收时有整改内容的工程应完成整改并已通过再验收。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施工的资质证书,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幕墙施工合同。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九条 “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申报程序:
1、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由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委员会领取申报表,也可直接从中国建筑幕墙行业专业网(www.wall21.com)下载申报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委员会或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接受“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在当地公示15日后,如无异议,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上述机构的可直接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申报。
第十条 “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申报资料和要求: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申报表一份,单独成册,由申报单位根据《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申报表》样表及填表说明A4双面打印填写。
3、承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分),工程施工的结算书复印件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5、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验收平面图,以及相应的深化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图纸应为标准2号图纸,折叠成A4幅面大小单独装订成册。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6、主体建筑的外貌、建筑装饰工程总体概况及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10~20张。彩色相片统一为7英寸规格,并做相应照片的简短说明,用7英寸相册活页保护,单独成册,不得与其它资料混订。
7、彩色照片另按500dpi进行扫描成图片数据jpg格式,数码照片或用计算机处理过的图片无效。照片数据文件,统一用5英寸光盘刻录,并用相应大小的方型标准封套保护。
8、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项目经理应是该工程施工的直接负责人,与相应图纸和工程施工管理档案上的签字一致,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工程项目经理除申报表中粘贴一张二寸彩色照片外,另附两张二寸彩色照片,并在背面标注公司名称和姓名。
9、与申报工程施工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统一为A4幅面大小,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
10、建筑幕墙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的合格证明、隐蔽工程的性能检测记录、幕墙计算书、幕墙工程节点图等内业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建筑幕墙内业资料单独成册。
11、所有申报资料应统一用A4规格的方形塑料文件盒包装,文件盒厚度适中,并在文件盒封页上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资料概不退还,请各申报单位自行留底,以备工程复查时查验。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评审包括初评、推荐、资料审查、工程复查和专家评审等,如某一阶段不合格将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十三条 初评、推荐两个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委员会或相应工作机构进行,并对推荐工程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没有上述机构的省、市、自治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直接受理。
第十四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负责对资料合格的工程进行复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委员会或相应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应配合工程复查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根据资料审查和工程复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的工程和获奖单位。
第十六条 每年的3月至4月为评选工作的布置阶段,5月至6月为申报初评初审及推荐阶段,7月20日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接受各地申报推荐的截止时间,8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组织资料审查并向社会公示申报情况,9至10月进行工程复查,11月完成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12月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一召开颁奖大会。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七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奖单位授予“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奖怀、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编辑出版年度《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获奖工程作品集》。
第十九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负责组织向荣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项目经理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荣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的工程项目进行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学习。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建筑幕墙类)”评选的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各地建筑装饰协会要支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有关纪律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装饰奖”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设有幕墙委员会或相应工作机构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起施行。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建筑装饰设计创作,鼓励广大设计人员发扬创新精神,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培养高素质的设计人才,不断提高我国建筑装饰设计的总体水平和质量,增强国内设计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以下简称“设计奖”,属“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序列,体现当时我国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的最高水平。
第三条 申报“设计奖”的建筑装饰工程,以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工程为主。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设计项目必须是申报全国建筑工程饰奖的评选工程,设计单位可不是该工程的承建或参建企业。
第五条 “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设计单位申报“设计奖”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一般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不应低于1000万元;
2.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工程不受造价限制,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应为整体装饰装修;
3.对造价和规模等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筑装饰工程,如确实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有较高知名度,经省市建筑装饰协会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申述理由后,也可申报。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申报“设计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竣工验收并使用一年以上,各项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并获得业主的认可,已通过消防验收,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
2.设计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使用方便,安全可靠;
3.设计构思新颖,具有独特的创意,体现新的设计思想和理念;
4.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
5.敢于进行艺术追求和探索,具有鲜明的特色、风格,和深刻的人文精神内涵;
6.各专业设计均符合国家、部门和地方各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
7.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各设备专业的系统设计先进、合理,设备、材料选用恰当;
8.设计中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安装及材料资源条件,合理选用先进的技术和标准,节约工程造价,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报“设计奖”的项目,须报送如下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申报表》;
3.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主体建筑的外部、建筑装饰工程主体及各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及相应的简短说明;
6.建筑总图;
7.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图,包括平、立、剖面图;
8.水、电、暖、通、空调等设备专业的系统图及设计说明;
9.设计总说明;
10.方案效果图。
第九条 总目录、申报表、说明书、证明文件等文字材料的幅面统一为A4规格,施工图纸均为标准2号图,折叠成A4幅面大小并装订成册。
第十条 方案效果图均按A4幅面规格打印,工程照片应为7英寸彩色并单独成册。
第十一条 所有的文字、图纸、图片、照片等资料均要进行数据化文件处理,统一用5英寸光盘刻录,以便在评审项目时利用多媒体向专家委员进行直观、形象地介绍。
第十二条 所有申报资料概不退还,各申报单位自行备份留底,以便评审复查时查验。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领导“设计奖”的评选工作,并办理有关日常事物。
第十四条 省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本地“设计奖”申报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资料审查、工程复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全国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教授组成,如需要也可聘请国外知名专家、教授担任特邀委员。
第十七条 全国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申报条件,由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领取申报表,并向其报送全部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受理“设计奖”的申报,组织初评和推荐工作,初评结果在当地公示15日后,如无异议,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全国评审专家委员会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工程复查、专家评审,和最终确定评选结果。
第二十一条 资料审查、工程复查和专家评审均合格的申报项目,按各阶段得分汇总,确定获奖的工程项目和获奖单位,并将评审结果与装饰奖一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申报表、报送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申报资格,和取消获奖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设计奖”评选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应给予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廉洁自律,自觉遵守评审纪律,对违反者,要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的设计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的获奖工程作品纳入《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获奖工程作品集》。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年度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市建筑装饰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网 ©Copyright 2005-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内容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主办 粤ICP备12051728号
联系电话:秘书处:83994840    办公室:83214154  技术部:83214153  市场部:83218371  培训部:83385113、83355175、83215113 
联系传真:秘书处、技术部、市场部:83218371  培训部:83385113  电子邮件:fsjx@fsjx.org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华东一路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