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广东省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注发[2003]13号)

 
时间日期:2003-11-10        已被阅读次:[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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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委,各地级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明确和统一工程建设各专业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便于开展工作,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中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系统继续教育管理实施意见》,对我省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注册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各专业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各专业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中有关继续教育的条款不够明确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初始注册,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第三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需完成40学时继续教育;第四至五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需完成80学时继续教育。
  三、注册期内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四、取得多个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每年可选择完成某一专业执业资格继续教育40学时。规定有必修课继续教育的专业,必须完成注册期内必修课继续教育。
  五、注册期满中断注册的人员,除完成原注册期内继续教育外,注册期满后二年内再次申请注册的,不需再参加继续教育;第三年内再次申请注册的,需再完成40学时继续教育;第四至五年内再次申请注册的,需再完成80学时继续教育。
  六、注册期内申请变更注册,需按每年40学时完成继续教育,不足全年的时间按全年计学时。
  七、在外省、区、直辖市取得执业资格,变更到我省注册的人员,需按本通知完成继续教育。
  八、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本专业学术交流、研讨会,每满一天计8学时,总计不超过40学时;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学会举办的不少于50人的学术年会一次,计10学时。
  (二)发表专业论文或著作
  1、在国际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论文计40学时;
  2、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论文计20学时;
  3、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论文计10学时;
  4、在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专业著作,每本计40学时;
  5、学时计入专业论文和著作发表发行时的注册期内。
  (三)参加建设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评卷一次,计80学时;参加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评卷一次,计40学时。
  (四)参加继续教育和考前辅导授课的教师,每授课一次(每次教学内容不同):授课时间超过8小时的,计40学时;授课时间少于8小时的,计20学时。
  (五)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特聘专家,每年计40学时。
  (六)已取得工程建设某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其它专业执业资格考前辅导班,每满一天计8学时,总计不超过40学时。
  九、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时须提供有关证明、论文和著作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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