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

 
时间日期:2003-5-12        已被阅读次:[9271]
 
粤建管字[2003]4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人工挖孔灌注桩(以下简称挖孔桩)作为一种传统的成桩施工工艺,具有造价低、所需施工设备简单、成桩直径大、成桩质量容易保证等特点,同时也存在受地质条件限制,工人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容易对周边建筑物造成影响等缺点,特别是井下作业环境恶劣,工人随时有可能受到涌水、涌沙、塌方、毒气、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的安全威胁,已成为一种落后的施工工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严格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挖孔桩,采用先进的基础施工技术,改善施工安全环境,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挖孔开挖工作面以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挖孔桩:
(一)地基土中分布有厚度超过2m的流塑状泥或厚度超过4m的软塑状土;
(二)地下水位以下有层厚超过2m的松散、稍密的砂层或层厚超过3m的中密、密实砂层;
(三)溶岩地区;
(四)有涌水的地质断裂带;
(五)地下水丰富,采取措施后仍无法避免边抽水边作业;
(六) 高压缩性人工杂填土厚度超过5m;
(七)工作面3m以下土层中有腐植质有机物、煤层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土层;
(八)孔深超过25m或桩径小于1.2m;
(九)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可能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危害。
二、采用挖孔桩时,应符合以下规定和承担风险责任:
(一)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含可行性报告);
(二)施工单位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监时,须附上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措施,以及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凭证,该方案由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实际和现行相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编制,详细列明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教育、检查制度以及施工机具清单等;
(三)监理单位必须编写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实行旁站监理;
(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专项监督计划加强监督;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必须承担因挖孔桩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一切未能预见风险的相应责任。
三、挖孔桩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护壁必须由设计单位设计,护壁厚度不得小于150mm;护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二)采用混凝土护壁时,每天掘进深度不得大于1m;
(三)护壁混凝土不得人工拌合,每节护壁均须由监理单位验收;
(四)孔内作业时,上下井必须有可靠安全保障措施,严禁乘坐吊桶上下。须配备通讯设备(如对讲机)保证上下通讯畅顺。施工中应有可靠通风措施,同时应配备有毒气检验测仪器,定时进行气体检测;
(五)禁止孔内边抽水边作业;
(六)孔口和孔壁附着物(包括不到孔底的钢筋笼、串筒、钢爬梯、水管风管等)必须固定牢靠。
(七)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应定期进行变形观测,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限制使用挖孔桩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广东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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